浙江省國資委關于印發《浙江省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國資監管機構,省級有關單位:
《浙江省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管理辦法》已經省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國資委
2014年3月31日
浙江省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優化國有資產資源配置,維護產權交易活動中國有資產合法權益,規范產權交易機構從事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行為,根據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做好產權交易機構選擇確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發產權〔2004〕252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產權交易機構是指經依法批準設立,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并實行自律性管理的獨立法人。
第三條產權交易機構必須取得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才能從事國有產權轉讓業務。
第四條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負責全省產權交易機構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的審定工作;各市、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所轄產權交易機構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的初審工作。
第二章申報要求
第五條申請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a權交易所(中心)
1.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營業場所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
3.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經濟、會計、工程技術等相關專職人員;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法律、經濟、會計、工程技術等相關專業人員比例不低于60%;專職的經濟、財務會計及工程技術人員各1名,符合條件的專(兼)職律師1名,專職人員應占工作人員總數的70%以上,最低不得少于8人;
4.具有規范的章程和組織機構及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5.具有完善的產權交易信息管理系統,并與省內外其他產權交易組織建立暢通的信息發布渠道,能夠發揮信息資源集中和信息發布網絡化的優勢;
6.誠信、守法地開展經營活動,最近36個月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ǘ┱型稑藱C構
1.注冊資金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營業場所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
3.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的獨立企業法人,成立滿三年,且近三年招標業績(按中標額)累計在15億元人民幣以上;
4.具有一個及以上國家部委認定的甲級招標代理資格;
5.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經濟、會計、工程技術等相關專職人員;具備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專職招標人員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60%。
6.誠信、守法地開展經營活動,最近36個月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ㄈ┡馁u機構
1.具有中國拍賣行業協會A級及以上資質證書。
2.最近連續三年在浙江省拍賣行業協會所評定的“十項指標業績綜合排序”中列前200名(含第200名),且最近一年該指標排序列前150名(含第150名)。
3.誠信、守法地開展經營活動,最近36個月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第六條凡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要求,申請國有產權轉讓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經逐級審核后報省國資委審批:
?。ㄒ唬﹪挟a權轉讓資格申請文件和申請表(表式附后);
?。ǘ┡鷾食闪⒌南嚓P文件;
?。ㄈ┓ㄈ藸I業執照副本或影印件;
?。ㄋ模┕ぷ鲌鏊C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產證明復印件);
?。ㄎ澹C構章程;
?。I務操作規則和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
?。ㄆ撸└呒壒芾砣藛T的任命(聘任)文件;
?。ò耍┓ǘù砣撕啔v、身份證復印件;
?。ň牛臉I人員資格證書正本及復印件;
?。ㄊ┱\信、守法承諾函;
?。ㄊ唬┊a權交易信息管理系統的相關材料;
?。ㄊ┙戤a權交易業務開展情況、獎懲情況和機構變動情況;
?。ㄊ┙杲泴徲嫷呢攧請蟾?;
?。ㄊ模┢渌匾淖C明或材料。
?。ㄊ澹┥暾垏挟a權轉讓資格的拍賣公司,除需提交以上材料外,還需提交:中國拍賣行業協會A級及以上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最近連續三年在浙江省拍賣行業協會所評定的“十項指標業績綜合排序”中列前200名(含第200名)且最近一年該指標排序列前150名(含第150名)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市、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直接上報省國資委。省國資委在收到書面申請后,將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復審。
第八條復審通過后,將符合條件的產權交易機構在省國資委網站和浙江產權交易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5個工作日后無異議的,核發《浙江省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證書》;有異議的暫緩核發國有產權交易資格證書,并進行核查,核查認定無問題的,將相關機構在省國資委網站和浙江產權交易所網站重新進行公示,公示5個工作日后無異議的,核發國有產權交易資格證書。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條浙江省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申報工作每三年集中受理一次,原則上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集中受理外不單獨接受申報。
第十條經省國資委批準核發的《浙江省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證書》,是產權交易機構從事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的憑證和依據。
《浙江省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產權交易機構應重新申請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
第十一條取得從事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應保守轉受雙方的商業秘密,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應出具合法、規范、有效的產權交易憑證。
第十二條產權交易機構發現《浙江省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證書》遺失或有毀損的,應當在省國資委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后,申請補領。
第十三條產權交易機構的名稱或經營業務范圍等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持相關的批準文件,在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省國資委申請辦理資格變更手續。
產權交易機構解散或依法撤消、破產時,應在工商注銷登記前15日內向省國資委辦理資格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對本地區取得國有產權交易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上一年度的合法合規交易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報省國資委。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產權交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國資委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吊銷其《浙江省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證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暾堎Y格時偽造證件或弄虛作假的;
?。ǘ┪醇皶r辦理資格變更、注銷手續的;
?。ㄈ﹤卧?、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浙江省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證書》的;
?。ㄋ模┪窗匆幎男斜O督審查職責,營私舞弊,對產權交易雙方當事人和有關單位的違法違規情況不及時反映、不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的;
?。ㄎ澹┎扇∶{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促成或阻礙交易的;
?。┖炗喬摷俳灰缀贤?,或涂改、偽造、買賣有關憑證和交易文件的;
?。ㄆ撸┌匆幎ǖ氖召M標準外,索取其他利益的;
?。ò耍┓?、法規、規章及政策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未取得從事產權轉讓業務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超越業務范圍,擅自從事國有產權轉讓業務的,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相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情節輕微的,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移交紀檢部門處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違法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4年4月3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管理辦法》(浙國資綜〔2005〕3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